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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荆政发〔2025〕1号)

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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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北至318国道沪渝高铁沿线,南至长江,东至沙公高速浩吉铁路沿线,西至428省道的区域(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

2.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其他区域实行村(居)民自治

3.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外的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二、在禁鞭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凡违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在特定时段需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邮政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寄递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广泛开展禁鞭宣传,教育、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通告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十一、本通告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告施行期间,国家、省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2025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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