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梅毒
法定传染病类型:
乙类
感染类型:
螺旋体感染
概述:
梅毒(syphilis)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慢性全身性传染病,属性病的一种,分为主要通过性接触而感染的后天梅毒和通过胎盘或产道感染的先天梅毒(胎传梅毒)。临床表现复杂,早期主要侵犯皮肤及粘膜,晚期侵犯骨骼、心脏及中枢神经系统,肝脾等内脏器官亦可发生病变。有时可潜伏多年,甚至终生不露痕迹。本病有自愈倾向,但易复发。解放后,经积极防治,在1964年消灭了性病,近年来,本病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分期或分型:
分为主要通过性接触而感染的后天梅毒和通过胎盘或产道感染的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传染源:
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最危险的传染源是一期和二期梅毒病人。
传播途径:
1、性行为传播:是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由这一途径感染占全部病例的95%以上。未经治疗的梅毒病人在感染后的第一年内,在皮肤粘膜损害局部有大量的螺旋体,易通过性行为传播而感染。一般患病二年以后通过性行为的传染性相对较小。
2、其它直接接触:如接吻、哺乳等直接接触病变部位,以及医务人员、实验室人员接触病人分泌物时,可因疏忽而受感染。
3、间接接触:接触病人的衣服、毛巾、剃刀等偶而也能受染。
4、血源感染:二期梅毒患者的血液中含有大量螺旋体,若误输入即可引起感染,受感染者可直接发生二期梅毒。
5、垂直传播:患梅毒的孕妇,可通过胎盘使胎儿受染。
潜伏期和传染期:
潜伏期平均约3~4周。
人群易感性:
人类对梅毒无先天或自然免疫力,对梅毒螺旋体普遍易感。感染梅毒螺旋体后,机体逐渐产生免疫力,在病期内不受再次感染。但这种免疫力对机体的保护作用很弱,若一、二期梅毒症状突出,机体内亦出现抗体,却不能阻止病程发展。
流行特征:
本病遍布全球,人群只要与传染源接触,就会发生病例和流行,无季节、性别及年龄差异。自然因素对本病流行强度无明显影响。
临床表现:
1、后天梅毒:
(1)一期梅毒经过平均3周的潜伏期,亦有短于一周或长达1~2月者,在生殖器部位发生初疱,形成硬下疳。下疳出现后多伴有局部淋巴结炎,双侧不定。淋巴结较硬但不融合,无疼痛和压痛,不化脓,可持续数月但穿刺液中含螺旋体。硬下疳经过1个月左右,多自然消退,仅留浅表的瘢痕或轻微色素沉着。
(2)二期梅毒在硬下疳出现4~8周,有全身症状。发热、乏力、头痛、关节酸痛、咽炎及全身淋巴结肿大,但以皮肤粘膜损害为主。皮疹形态极不一致,但分布广而且对称,色淡红、古铜或暗红色,不痛、不痒等。所谓“扁平湿疣”即丘疹性梅毒疹发生于人体潮湿、易摩擦部位,糜烂面含大量螺旋体,传染性大。
(3)二期复发梅毒治疗不充分或未经治疗者,当二期梅毒疹消退后,在1~2年内,又出现二期梅毒的症状。
(4)三期梅毒(晚期梅毒)多发于感染后二年以上。未经治疗的病人中约30%发生晚期梅毒,其主要症状为良性梅毒、结节型梅毒疹、树胶肿和近关节结节、心血管梅毒和神经梅毒。
(5)潜伏梅毒(隐性梅毒)无临床症状,但梅毒试验血清阳性者称为“潜伏梅毒”,其中感染二年以内者为早期潜伏梅毒,超过两年以上者为晚期潜伏梅毒。
2、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1)早期胎传梅毒:患儿消瘦,呼吸、吮乳均困难。皮疹多分布于头面部、肢端与臀部,有斑疹、斑丘疹、丘疹、疱疹与脓疱疹等。口周皮疹愈合后可遗留放射状瘢痕,有一定诊断价值。
(2)晚期胎传梅毒患儿智力低下,可见实质性角膜炎、内耳性耳聋及郝秦森氏牙齿(楔形门齿),可有弥漫性骨炎、骨膜炎、马鞍鼻等,皮肤与粘膜病变与成人相似。
治疗和预后:
2000年8月,卫生部在《非淋菌性尿道炎等疾病诊疗规范》中规定了梅毒治疗方案如下:
一、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及早期潜伏梅毒)
1、青霉素
①苄星青霉素G(长效西林)240万U,分两侧臀部肌注,1次/周,共2~3次;或②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1次/日,肌注,连续10~15天,总量800~1200万U。
2、对青霉素过敏者
①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2g/日),口服,连续15天;或
②多西环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续15天;或
③红霉素,用法同盐酸四环素。
二、晚期梅毒(包括三期皮肤、粘膜、骨骼梅毒,晚期潜伏梅毒或不能确定病期的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
1、青霉素
①苄星青霉素G,240万U,分两侧臀部肌注,1次/周,连续3周,共3次,总量720万U;或
②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1次/日,肌注,连续20天为一疗程。也可根据情况休药,2周后进行第2个疗程。
2、对青霉素过敏者
①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
②多西环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
③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三、心血管梅毒
应住院治疗,如有心力衰竭,应予以控制后,再开始抗梅治疗。不用苄星青霉素。为避免吉赫反应的发生,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口服泼尼松,10mg/次,2次/日,连续3天。水剂青霉素G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首日10万U,1次/日,肌注;次日10万U,2次/日,肌注;第三日20万U,2次/日,肌注;自第四日用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肌注,1次/日,连续15天为一疗程,总量1200万U,共两个疗程,疗程间休药2周。必要时可给予多个疗程。
对青霉素过敏者,选用下列方案治疗,但疗效不如青霉素可靠。
①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
②多西环素100mg,每日2次,口服,连服30天;或
③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四、神经梅毒
应住院治疗,为避免吉赫反应,可在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口服泼尼松,10mg/次,2次/日,连续3天。
(1)水剂青霉素G,每日1200~2400万U,静脉滴注,即每次200~400万U,每4小时一次,连续10~14天。继以苄星青霉素G240万U,1次/周,肌注,连续3次。或
(2)普鲁卡因青霉素G240万U,1次/日,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5g,4次/日,共10~14天。继以苄星青霉素G240万U,1次/周,肌注,连续3次。
五、妊娠梅毒
1、根据孕妇的梅毒的分期不同,采用相应合适的青霉素方案进行治疗,用法及用量与同期其他梅毒患者相同(禁服四环素、多西环素),必要时可增加疗程。
2、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0天。妊娠初3个月内,注射一疗程,妊娠末3个月注射一疗程。
3.对青霉素过敏者,只选用红霉素治疗,每次500mg,4次/日,早期梅毒连服15天,二期复发及晚期梅毒连服30天。妊娠初3个月与妊娠末3个月各进行一个疗程。但其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
六、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1.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
(1)脑脊液异常者
①水剂青霉素G,10~15万U/kg/日,出生后7日以内的新生儿,以5万U/kg/次,静脉注射每12小时1次;出生7天以后的婴儿每8小时1次,直至总疗程10~14日。或,
②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日,肌注,1次/日,连续10~14日。
(2)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G,5万U/kg/日,1次分两臀肌注。
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进行治疗。
2.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
①水剂青霉素G,20~30万U/kg/日,每4~6小时1次,静脉注射或肌注,连续10~14日。或,
②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日,肌注,连续10~14天为一疗程。可考虑给第二个疗程。
对较大儿童青霉素用量,不应该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用量。
③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7.5~12.5mg/kg/日,分4次口服,连服30天。8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
七、HIV感染者梅毒
苄星青霉素G240万U肌注,1次/周,共3次;或苄星青霉素G240万U肌注一次,同时加用其他有效的抗生素。
八、疗后随访及判愈标准
梅毒经充分治疗,应随访2~3年。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包括临床和血清(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如在疗后6个月内血清滴度未有4倍下降,应视为治疗失败,或再感染,除需加倍重新治疗外,还应考虑是否需要作脑脊液检查,以观察神经系统有无梅毒感染。一期梅毒在1年以内、二期梅毒在2年以内多数病人可转阴。少数晚期梅毒血清可持续在低滴度上(随访3年以上)可判为血清固定。神经梅毒要随访脑脊液,每半年一次,直至脑脊液完全转为正常。
梅毒患者经过及时、充分的治疗,是能够痊愈的,其痊愈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及分期而不同。
(1)早期梅毒经过充分足量的治疗,硬下疳可达到根治;二期梅毒疹经充分治疗,皮损消失,无功能性障碍,但也有一部分患者血清不能阴转,持续阳性,且有复发的可能,复发时应加倍剂量治疗;晚期皮肤粘膜、骨、关节梅毒经充分治疗,多数功能障碍能够得到恢复,有的损害如鼻骨的树胶肿、上腭穿孔等则不能恢复,血清学转阴有部分患者不可能达到,但积极的治疗可防止发生心血管,神经梅毒。
(2)心血管梅毒如已有心衰、心绞痛发生则难以根治,驱梅治疗仅能缓解病变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如驱梅治疗过急,可能发生治疗矛盾,对患者的生命延长无多大益处。因此,宜在控制心衰、心绞痛的前提下谨慎驱梅。主动脉弓降段的梅毒性动脉瘤,经驱梅治疗,可使病情稳定,不再恶化。
(3)早期神经梅毒的脑顶部脑膜炎、脑底部脑膜炎、横断性脊髓炎、脑动脉炎等如不严重,经治疗后可望全部或部分恢复功能;梅毒血清和脊髓液反应仅有部分可能转阴。晚期神经梅毒如脊髓痨、麻痹性痴呆和脑组织的树胶肿等,虽经治疗,症状也难以改善。
(4)孕妇梅毒于妊娠早期治疗,可防止胎儿受染;妊娠晚期治疗亦可使受感染的胎儿在分娩前治愈。
(5)早期胎传梅毒经治疗后可使症状消失,血清转阴,功能恢复,但如患儿内脏损害严重,驱梅效果亦不佳。晚期胎传梅毒经过治疗后可使损害愈合,预防新的损害发生,但血清反应不一定能转阴。若损害累及重要器宫(如角膜炎),治疗后也难以恢复功能。
(6)梅毒患者的就业与结婚问题:早期梅毒患者因传染性强,须经充分足量的驱梅治疗,症状完全消失,方可就业。至于结婚问题,应继续观察2年,证明无复发者,方可结婚。晚期梅毒患者一般无传染性,经充分足够的治疗后,并经观察无临床复发,尽管有的患者血清反应持续阳性,如滴度无上升者,可以允许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