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对荆州市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血液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消毒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为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受荆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承担具体的行政检查工作。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对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 |
2 | 对传染病防治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 |
3 | 对放射卫生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 |
4 | 对血液卫生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 |
5 | 对妇幼健康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
6 | 对职业卫生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 |
7 | 对公共场所卫生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8 | 对学校卫生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
9 | 对生活饮用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 |
10 | 对消毒产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
11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
二、卫生监督公示
序号 | 监督抽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1 | 医疗卫生监督抽查 |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
2 | 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3 | 血液安全监督抽查 | 抽查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抽查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
4 | 妇幼健康监督抽查 |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
5 | 消毒产品监督抽查 |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
6 |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 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 |
7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 | 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
8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 抽查集中式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 |
9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监督抽查 | 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
10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 | 抽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
11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抽查 |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和公布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12 |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 | 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是否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是否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等。 |
13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 |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人员资格《放射工作人员证》、诊疗活动范围)管理情况及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
14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抽查 | 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
三、卫生监测公示
序号 | 监测对象 | 监测内容 |
1 | 学校卫生 | 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教学环境卫生监测、学校卫生技术指导。 |
2 | 公共场所卫生 |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
3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 |
投诉举报电话: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0716-8102171、0716-8129016
卫生热线:12320
疫情值班:0716-8100252